LED燈具FCC認證標準相關要求
在大多數情況下,LED照明設備采用獨立的或集成的電子驅動器,其工作頻率類似于數字電子產品中使用的RF頻率,因此,LED照明設備必須符合第15部分關于無意輻射器的規定,并受“驗證”設備授權程序的約束,而具有RF遙控的LED照明設備必須遵守第15部分規則和“認證”設備授權程序。
對于LED燈具出口到美國市場,除了在安全方面的UL認證和電磁兼容方面的FCC認證外,還有一個最重要的認證是能源之星(ENERGY STAR)的認證。
LED燈具照明產品的能源之星認證是基于產品的UL和FCC認證,主要對產品的光學性能和流明維持壽命兩個方面的檢測認證。
LED燈具的美國能源之星由EPA負責 對于LED照明產品的能源之星檢測認證,原來主要由美國能源部(DOE)負責;
而對于傳統照明產品的能源之星檢測認證,主要由美國環保署(EPA)負責。
隨著2010年能源之星計劃由DOE向EPA交接工作的逐步完成,目前美國能源之星計劃全權由EPA負責。
兩個LED燈具的美國能源之星的標準要求
對于LED照明產品的能源之星認證的兩本重要標準是由DOE制定的,
分別對固態照明(SSL)燈具和整體式LED燈(Integral LED lamps)的性能參數進行了規定。
對于產品性能參數的兩本主要測試標準分別為IES LM-79-08和IES LM-80-08,
其中IES LM-79-08是SSL產品的電氣和光度測量的批準方法,
其主要對SSL產品的光電性能測試的環境條件,儀器設備要求,測試方法等進行了規定;
而IES LM-80-08是LED光源流明維持測量的批準方法,適用于測量LED封裝、陣列和模組的光通量維持率,主要對測試條件和測試方法等進行了要求。
IES LM-79-08標準中的測試項目包含:
1)總光通量
2)發光效率
3)光強分布
4)色度坐標
5)相關色溫
6)顯色指數
7)顏色空間不均勻性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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