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器設備CE認證低電壓指令核心要求
低電壓指令(Low Voltage Directive,2006/95/EC)制訂于1973年,為新方案(New Approach)指令制訂前20年,并且被認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。2014年3月29日,歐盟官方期刊公布了新版本的低電壓指令2014/35/EU,用以替換原有的低電壓指令2006/95/EC。
CE認證低電壓指令適用范圍:
LVD適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電壓范圍在交流50~1000V,直流75~1500V的電機產品,這個定義系指指令的適用范圍,而不是指令適用的限制(例如,在使用交流230V的計算機中,直流12V的電路所造成的危險也受LVD的規范)。
LVD適用于提供給消費者和工業使用的產品,如果是工業用設備,指令也涵蓋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產品(例如:測試設備)。
注意:低于50伏特交流電壓或低于75伏特直流電壓的電氣產品由歐盟《通用產品安全指令》(2001/95/EC)管理,不屬于低電壓指令適用范圍。爆破環境下的電氣產品、放射和醫療設備、家用插頭插座等特定商品也不受低電壓指令涵蓋。
低電壓指令CE認證核心要求:
A.一般要求
a)為確保電器設備按預定用途使用安全,在電氣產品上應標注其使用特性、識別和遵守的事項,困難時,可以在說明書中說明。
b)在電氣產品上清楚地標注制造商名稱、商標名稱或商標,困難時可印在包裝上。
c)電氣設備及其零部件的制造,應確保能安全地和適當的鏈接和裝配。
d)電氣設備的設計和制造,在其設計用途內使用與維護的情況下,必須保證符合以下B、C條的要求。
B.防止電氣設備引起的危險
a)應避免人身、家畜收到因與電氣直接或間接接觸引起的身體或其他傷害的危險。
b)不會產生可能引起危險的溫度、弧光或輻射。
c)充分保護人身、家禽及財產免受由電氣設備引起的,根據經驗發現的非電氣危險。
d)絕緣必須適合于各種可能預見的情況。
C.防止外在因素影響電氣設備產生危險
a)電氣產品應達到預期的機械要求,使人身、家畜及財產免受危險。
b)電氣產品在預定的環境條件下,可抵抗非機械性的影響因素,使人身、家畜及財產免受危險。
c)電氣產品在可預見的超負荷情況下,不致危及人身、家畜及財產安全。
低電壓指令CE認證所需資料:
1)有關電器設備的描述;
2)設計原理及零組件、電路圖;
3)為了解上述圖樣及電氣設備操作所需的描述及說明;
4)全部適用或部分適用的標準清單,以及未采用標準為達到本指令的安全要求所采取的措施說明;
5)設計時所作的計算及所進行的檢驗結果;
6)測試報告。



